機構看護移工

機構看護工

申請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3.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4. 前項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應備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本國看護工名冊 本國看護工名冊
本國看護工勞保卡影本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