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工移工

營造業

申請資格

一、承攬公共工程

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工期達 1 年 6 個月以上。

二、承攬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

雇主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任一項工程:

  •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 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之廠房興建工程。

三、一般營造業

類別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 規模金額
甲等綜合營造業 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 10 人以上。 新臺幣 2 億 2,500 萬元
乙等綜合營造業 新臺幣 1 億 2,000 萬元
丙等綜合營造業 新臺幣 3,600 萬元
專業營造業 鋼構工程 新臺幣 3,000 萬元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新臺幣 3,000 萬元
基礎工程 新臺幣 3,000 萬元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新臺幣 3,000 萬元
預拌混凝土工程 新臺幣 2,000 萬元
營建鑽探工程 新臺幣 3,000 萬元
地下管線工程 新臺幣 7,000 萬元
帷幕牆工程 新臺幣 5,000 萬元
庭園、景觀工程 新臺幣 3,000 萬元
環境保護工程 新臺幣 5,000 萬元
防水工程 新臺幣 3,000 萬元
土木包工業 雇主向內政部申請認定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 5 人以上。 依申請案件實際規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