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申請資格
雇主應為被看護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旁系、二親等以內姻親。若被看護人在臺無親屬者,亦可由本人親自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二、申請條件
- 年滿 80 歲以上之長者:
被看護人年齡滿 80 歲以上者,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免巴氏量表評估),僅憑身分證即可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 年齡 70–79 歲且罹患癌症第二期(含)以上者:
被看護人年齡在 70–79 歲間,若經醫師診斷為癌症第二期以上者,同樣可免醫療機構評估。 - 其他原有規定適用條件:
被看護人須至指定醫院進行專業評估,並依醫療團隊診斷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年齡未滿 80 歲,需全日照護(巴氏量表 30 分以下,最高不得超過 35 分)。
- 年齡 80–84 歲,需嚴重依賴照護或全日照顧(巴氏量表 60 分以下)。
- 年齡 85 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任一項目失能)。
- 巴氏量表為 0 分且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 使用長照、日照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者。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若被看護人持有符合特定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且等級為重度以上,也可申請外籍看護。
附表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修正後)
| 項次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
| 1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 2 | 智能障礙 | 重度 |
| 3 | 植物人 | 重度 |
| 4 | 失智症 | 輕度 |
| 5 | 自閉症 | 重度 |
| 6 |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 7 |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 8 |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 9 | 精神病 | 重度 |
| 10 | 肢體障礙 | 重度 |
| 11 | 罕見疾病 | 重度 |
| 12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 13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 14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三、所需文件
- 雇主及被看護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戶口名簿影本。
- 雇主自然人憑證(聘前講習使用)。
- 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身心障礙手冊或長照 6 個月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