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

外籍看護申請資格與條件

一、申請資格

雇主應為被看護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旁系、二親等以內姻親。若被看護人在臺無親屬者,亦可由本人親自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二、申請條件

  1. 年滿 80 歲以上之長者:
    被看護人年齡滿 80 歲以上者,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免巴氏量表評估),僅憑身分證即可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2. 年齡 70–79 歲且罹患癌症第二期(含)以上者:
    被看護人年齡在 70–79 歲間,若經醫師診斷為癌症第二期以上者,同樣可免醫療機構評估。
  3. 其他原有規定適用條件:
    被看護人須至指定醫院進行專業評估,並依醫療團隊診斷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 年齡未滿 80 歲,需全日照護(巴氏量表 30 分以下,最高不得超過 35 分)。
    • 年齡 80–84 歲,需嚴重依賴照護或全日照顧(巴氏量表 60 分以下)。
    • 年齡 85 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任一項目失能)。
    • 巴氏量表為 0 分且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4. 使用長照、日照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者。
  5.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若被看護人持有符合特定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且等級為重度以上,也可申請外籍看護。

附表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修正後)

項次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2 智能障礙 重度
3 植物人 重度
4 失智症 輕度
5 自閉症 重度
6 染色體異常 重度
7 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8 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9 精神病 重度
10 肢體障礙 重度
11 罕見疾病 重度
12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13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4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三、所需文件

  1. 雇主及被看護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戶口名簿影本。
  2. 雇主自然人憑證(聘前講習使用)。
  3. 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身心障礙手冊或長照 6 個月收據影本。